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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和四年,宋徽宗在任时,因星变大赦,从牢房里放出的犯人之中,有十余万人是钱币私铸者。用现在的话说,是假币制造者。这个数字,在当时也不是一个小数字。
与我们现在人人怕收到假币不同的是,宋代的人喜爱使用假币。当时的语言叫做:官钱恶。
当官盐里掺入沙土时,老百姓就抛弃了官盐,同样的道理,官钱如果不斤两不足,成色不够,那么人们就会选择斤两及成色都好的私钱。因为那时候的钱币用的是铜和银等材料。
由于宋代商品经济的发展以及军政费用的激增,政府的财政陷于破产境地。于是发行钱币就成了弥补财政亏空的必要手段之一。
唐代全盛时代(唐玄宗时),全国每年铸钱三十二万七千贯;宋太宗至道中(公元995~997)每年铸钱八十万贯;到了真宗景德年间(公元1004~1007)增至一百八十余万贯,另外还铸铁钱二十余万贯;神宗时每年铸铜钱五百万贯,铁钱八十八万贯,合计约六百万贯,比唐代约多十九倍。
宋代铸钱的作坊叫做铸钱监,真宗时铸铜钱不过四监,铸铁钱不过三监;神宗时铸钱监增至三十余所。铸钱监的规模较大,真宗时江南福建路有铸钱四监,共有兵匠三千八百余人(见宋会要稿)。仁宗时,新置的韶州永通监,仅仅各种房屋就有八百余间。
说到钱,就要谈谈造钱用的材料——矿的开发。
宋会要稿中说“绍兴七年工部言;知台州黄岩县刘觉民乞将应金银坑场依熙丰法召百姓采取,自备物料烹炼,十分为率,官收二分,其八许坑户自便货卖。”这里的“熙丰法”即民营法,是在神宗熙宁与元丰年间,实行过的一种“二八抽分制”就是由民间经营采矿,只须向政府交纳百分之二十的实物税,便能自由买卖。
但,民营矿业的繁荣维持得并不太久,政府是不会将这么大的利润放手的,于是半官营性质的民营官收的经营方式成为主体。这种形式,在宋代叫做“承买”制。凡产矿之地,经人告发(即报告发现矿苗),即为国有,政府或自己开发,或招人或强迫人民采炼。如,金州平利县小平岚铜矿,百姓贾真告发,政府即“勒令”贾真在原告发处“般取矿石,置炉试炼”凡承买者在采炼之初,就必须“立额”即预定每年能采炼到的数额,矿冶户除以产品的百分之二十作为矿税交纳外,其余部分必须全部或部分以官定的价格卖给政府,这就叫做“中卖”在政府方面说来就是“和买”
官府和买的钱叫做“本钱”也像茶盐的“本钱”一样,是预给的。本钱往往很低,不够采矿成本。而凡承买者在采矿之初,就必须“立额”以后就要按照立额所订的产额交纳矿冶税。“立额”一旦定下就不可更改。有些冶户由于本钱少,不能继续开采,但矿冶税却必须照常交纳。甚至本人已死,子孙也必须继续交纳,因此,冶户被弄得家破人亡的比比皆是。
南宋以后,铸钱规模大为缩小,最多时也不过二三十万缗,其原因就是由于采矿业的衰落。政府为了张罗原材料,大量搜罗民间铜器并严禁制造铜器,甚至发掘死人坟墓,毁坏民舍,并将寺庙的钟馨登记定籍,不许新制。特别禁止铜钱出口国外。
因为铸钱的减少,富户就窖藏或将钱币泄漏于外国(注:当时的金国没有铸造自己的钱币)。而民间也往往销钱为器,公然在集市上出卖。于是,南宋政府于绍兴19年发令,允许官户留钱二万贯,庶民限于一万贯。
除此外,就是寻找银矿,以银来替代作为流通钱币和发行大量的纸币,纸币,当时被叫做“交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