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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8月1日14时,河南省登封市告成镇5个孩子结伴在水库玩耍。一个6岁的孩子不慎落水,14岁的侯小龙见状急忙跳水施救,不料水流湍急,将侯一下子冲到一边。这时,12岁的李洋洋见状,也跳入水中,令人遗憾的是,这3个孩子最后都都沉入了水底
无独有偶,2007年2月13日下午,家住珠海市香柠花园的广东工程职业技术学院计算机信息系大一学生刘旭,为救一名不慎从山路滑到了水库里的8岁男孩,不熟水性的他奋不顾身跳进寒冷的水中予以施救。结果落水小孩被救上岸,19岁的刘旭却不幸遇难
毫无疑问,侯小龙、李洋洋、刘旭等人的举动都属于见义勇为的英雄行为。但是,这两起悲剧的发生却引起了不小的争议,见义勇为到底是该不顾一切、不计后果而为,还是应该量力而为?
长期以来,临危不惧、奋不顾身、舍己为人、见义勇为等观念在我国传统的教育思想体系中,一直牢牢地占据主流地位。但是这个“为”应该是在我们的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的“为”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就会造成无谓的牺牲,不仅给行为的本身增添了不必要的代价,也与“以人为本”的思想背道而驰。所以说,见义勇为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
当然,也有人提出“量力而行”的说法自然很冷静很理性,但这种理性属于“事后诸葛亮”缺乏可操作性,在千钧一发的危急关头,怎么可能先计算自己有多少“力”要“为”的事需要多少“力”两相权衡,孰大孰小,然后才从容抉择?在这样的背景下,再去责难“不自量力”的见义勇为,既是对见义勇为者的亵渎,也为见义不为冷漠提供了冠冕堂皇的借口。
这种说法似乎也有道理,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不谙水性的人跳水救人,与“见有人触电就伸手去拉,有人坠入煤气井贸然跳下施救等”一样,是一种不宜提倡的鲁莽行为。见义勇为除了要求当事人具备足够的勇气和道德潜质外,还需要具备足够的经验、体力和专业素养,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与见义勇为初衷相一致的效果。否则,就是“以卵击石”让见义勇为行为产生负面效应或蒙上悲剧色彩。
要厘清传统思想对“见义勇为”认识上的误区和偏差,就需要从传统文化上“正本清源”“见义勇为”一词出自论语•为政——“见义不为,无勇也。”意即见到合乎道义的事而不去做,就是没有勇气。在中国传统的文化中“义务本位”的思想根深蒂固,对个体生命而言,义务是第一位的,权利只是义务的派生物。人,生而处在伦理责任的复杂网络中,只有尽了应尽的义务,才有权利称为人。与西方“天赋人权”的思想相反“天赋人责”成为中华民族千百年来执着坚守的圭臬。在该理念的支配下,传统文化一向否定个人人格的独立存在,否认个人属于自己。在儒家的人伦价值观中,个人是组成封建伦理秩序的一分子,只有融入该伦理秩序之中并为这个“大我”(指家庭、家族、国家、社会、历史等)殚精竭虑、鞠躬尽瘁,才能体现出“小我”的价值。正是在这种文化的熏染下,传统思想从来不把“小我”这个实体看作独立的价值,只有把人放在社会伦理体系中才有了实实在在的人格。
在这种文化的播撒下,对个体生命的蔑视也就成了顺理成章的事。在强大的封建人伦价值观的面前,个体生命成了无足轻重的蝼蚁,为了“大我”价值与理想的实现,个体生命的牺牲则是不足挂齿的。于是乎“舍生取义,杀身成仁”、“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失身事小,失节事大”、“宁死不屈、宁折不弯”等成为中华民族世世代代吟诵不倦的史诗经典。
一个民族风格同道德观念、价值观念、哲学观念都有关系。而且这种社会文化心态一旦形成,就会以特有的形式力量影响着人们的言行和思维方式。而传统的见义勇为观念中所包含的“不顾一切,不计后果”的无谓牺牲则是这种传统文化的具体体现。
令人倍感欣慰的是,体现人性化的见义勇为新理念,已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在未成年领域得以贯彻执行。2003年,北京市就把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中的第二十条“敢于斗争、见义勇为”等条目删去了;下半年,上海市中小学生守则也避开了“见义勇为”的字眼;2004年2月,浙江宁波立法禁止未成年人参加抢险、救灾,倡导“见义智为”;在湖南省株洲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发布的工作通知中“禁止学生参与扑火”被明确写入其中;而在教育部制定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原来鼓励学生见义勇为的条款也已被删除;已经施行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将“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抢险”列入其中
毕竟时代在不断地发展,在“以人为本”理念逐步深入人心的当代,见义勇为的观念也需随之调整,既要发扬优秀的传统精神,又要讲究方式方法的得体和人性化,这不仅体现了对个体生命的尊重,也体现了社会资源配置中的效率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