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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官四
南京宗人府 吏部 户部附总督粮储 礼部 兵部 刑部 工部 都察院附提督操江 通政司 大理寺 詹事府 翰林院 国子监 太常寺 光禄寺太仆寺 鸿胪寺 尚宝司 六科 行人司 钦天监 太医院 五城兵马司应天府附上元江宁二县 已上南京官 王府长史司 布政司 按察司 各道行太仆寺 苑马寺 都转运盐使司 盐课提举司 市舶提举司 茶马司 府州 县 儒学 巡检司 驿 税课司 仓库 织染局 河泊所(附闸坝官)批验所 递运所 铁冶所 医学 阴阳学 僧纲司 道纪司
南京宗人府。经历司,经历一人。(南京官品秩,俱同北京。)
吏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六部侍郎,至弘治后始专设右。万历三年俱革。十一年复设。天启中,每部增侍郎一人。崇祯间革。)其属,司务厅,司务一人。文选、考功、验封、稽勋四清吏司,各郎中一人,主事一人。(验封、稽勋二司主事,后并革。)凡南京官,六年考察,考功掌之,不由北吏部。
户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照磨一人。十三司,郎中十三人,员外郎九人,(浙江、江西、湖广、广东、广西、福建、山西、陕西、云南九司各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山西、陕西三司员外郎各一人,隆庆中又革广西、云南二司员外郎各一人。)主事十七人,(山西、广东、广西、云南四司各二人,隆庆三年革广东司主事一人。)所辖,宝钞提举司,提举一人。广积库、承运库、赃罚库、甲乙丙丁戊五字库、宝钞广惠库、军储仓,各大使一人。长安门仓、东安门仓、西安门仓、北安门仓各副使一人。龙江盐仓检校批验所,大使一人。(隆庆三年,革宝钞司提举、军储仓大使。)
总督粮储一人。(嘉靖以前,特设都御史。二十六年革,以户部右侍郎加都御史衔领之。)
礼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司,各郎中一人。仪制、祠祭二司,各主事一人。所辖,铸印局,副使一人。教坊司,右韶舞一人,左右司乐各一人。
兵部。尚书参赞机务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司,郎中四人,员外郎二人,(武选、武库无员外郎。)主事五人。(车驾主事二人。)所辖,典牧所,提领一人。(正八品)会同馆、大胜关,各大使一人。按参赞机务,自宣德八年黄福始。成化二十三年,始奉敕谕,专以本部尚书参赞机务,同内外守备官操练军马,抚恤人民,禁戢盗贼,振举庶务,故其职视五部为特重云。
刑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照磨各一人。十三司郎中十三人,员外郎五人,(惟浙江、江西、河南、陕西、广东五司设。)主事十四人,(广东司二人。)分掌南京诸司,及公、侯、伯、五府、京卫所刑名之事。司狱二人。
工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司,郎中四人,员外郎二人,(营缮司一人,都水司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都水员外郎。)主事八人。(营缮司三人,屯田司一人,馀各二人。)所辖,营缮所,所正、所副、所丞各一人。龙江、清江二提举司,各提举一人。(副提举后革。)文思院、宝源局、军器局、织染所、龙江抽分竹木局、瓦屑坝抽分竹木局,各大使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文思院大使。)
都察院。右都御史一人,右副都御史一人,右佥都御史一人,司务、经历、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狱二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司狱一人。隆庆四年,革都事。)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九道,各御史二人。福建、湖广、广东、广西四道,各御史三人。(嘉靖后不全设,恒以一人兼数道。)凡刷卷、巡仓、巡江、巡城、屯田、印马、巡视粮储、监收粮斛、点闸军士、管理京营、比验军器,皆叙而差之。清军,则偕兵部、兵科。核后湖黄册,则偕户部、户科。
提督操江一人。(以副佥都御史为之,领上、下江防之事。)
通政使司。通政使一人,右通政一人,右参议一人,掌收呈状,付刑部审理。经历一人。
大理寺。卿一人,右寺丞一人,司务一人,左、右寺正各一人,左、右评事各三人。(隆庆三年,革左、右评事各一人。)
詹事府。主簿一人。
翰林院。学士一人,(不常置,以翰林坊局官署职。)孔目一人。
国子监。祭酒一人,司业一人,监丞一人,典簿一人,博士三人,助教六人,学正五人,学录二人,典籍一人,学馔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助教二人及掌馔。隆庆四年,革博士一人,学正一人。)
太常寺。卿一人,少卿一人,典簿一人,博士一人,协律郎二人,赞礼郎七人,(嘉靖中,革赞礼郎一人。)司乐二人。各祠祭署合奉祀八人,祀丞七人。(天、地坛奉祀一、祀丞一。山川坛、耤田奉祀一。祖陵奉祀、祀丞各一。皇陵奉祀、祀丞各二。孝陵、扬王坟、徐王坟各奉祀一,祀丞一。嘉靖后,革天地坛、祖陵、扬王坟三祠祭署祀丞。)
光禄寺。卿一人,少卿一人,(隆庆四年,革少卿。)典簿一人。大官、珍羞、良酝、掌醢四署,各署正一人,署丞一人。(嘉靖中,革良酝、掌醢二署署丞。万历中,革珍羞署丞。)
太仆寺。卿一人,少卿二人,寺丞二人,(隆庆中,革少卿一人,寺丞一人。主簿一人。)
鸿胪寺。卿一人,主簿一人。司仪、司宾二署,各署丞一人,鸣赞四人,序班九人。
尚宝司。卿一人。
吏、户、礼、兵、刑、工六科。给事中六人。又户科给事中一人,管理后湖黄册。
行人司。左司副一人。
钦天监。监正一人,监副一人,主簿一人。五官正一人,五官灵台郎二人,五官监候一人,五官司历一人。
太医院。院判一人,吏目一人。惠民药局、生药库,各大使一人。
五城兵马司。指挥各一人,副指挥各三人,吏目各一人。(万历中,革副指挥每城二人。)
应天府。府尹一人,府丞一人,治中一人,通判二人,推官一人,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各一人。儒学教授一人,训导六人。所辖,上元、江宁二县,各知县一人,县丞一人,主簿一人,典史一人。司狱司,司狱一人。织染局,大使一人,左、右副使各一人。都税司、宣课司,(凡四,龙江、江东、聚宝门、太平门。)税课局,(凡二,龙江、龙潭。)各大使一人,副使或一人或二人。龙江递运所,大使、副使各一人。批验所,大使一人。河泊所,官一人。龙江关、石灰山关,各大使一人,副使四人。洪武三年,改应天府知府为府尹,秩正三品,赐银印。十三年,始立儒学。
南京官,自永乐四年成祖往北京,置行部尚书,备行在九卿印以从。是时,皇太子监国,大小庶务悉以委之。惟封爵、大辟、除拜三品以上文武职,则六科都给事中以闻,政本故在南也。十八年,官属悉移而北,南京六部所存惟礼、刑、工三部,各一侍郎,在南之官加“南京”字于职衔上。仁宗时补设官属,除“南京”字。正统六年,定制复如永乐时。
王府长史司。左、右长史各一人。(正五品)其属,典簿一人,(正九品)所辖,审理所,审理正一人,(正六品)副一人,(正七品)典膳所,典膳正一人,(正八品)副一人,(从八品)奉祠所,奉祠正一人,(正八品)副一人,(从八品)典乐一人,(正九品)典宝所,典宝正一人,(正八品)副一人,(从八品)纪善所,纪善二人,(正八品)良医所,良医正一人,(正八品)副一人,(从八品)典仪所,典仪正一人,(正九品)副一人,(从九品)工正所,工正一人,(正八品)副一人,(从八品。以上各所副官,嘉靖四十四年并革。)伴读四人,(从九品,后止设一人。)教授无定员,(从九品)引礼舍二人,(后革二人。) 仓大使、副使各一人,库大使、副使各一人。(仓、库副使后俱革。) 郡王府,教授一人,(从九品)典膳一人。(正八品)镇国将军教授一人。(从九品)
长史,掌王府之政讼,辅相规讽以匡王失,率府僚各供乃事,而总其庶务焉。凡请名、请封、请婚、请恩泽,及陈谢、进献表启、书疏,长史为王奏上。若王有过,则诘长史。曾经过犯之人,毋得选用是职。审理,掌推按刑狱,禁诘横暴,无干国纪。典膳,掌祭祀、宾客,王若妃之膳羞。奉祠,掌祭祀乐舞。典宝,掌王宝符牌。纪善,掌讽导礼法,开谕古谊,及国家恩义大节,以诏王善。良医,掌医。典仪,掌陈仪式。工正,掌缮造修葺宫邸、廨舍。伴读,掌侍从起居,陈设经史。教授,掌以德义迪王,校勘经籍。凡宗室年十岁以上,入宗学,教授与纪善为之师。引礼,掌接对宾客,赞相威仪。
洪武三年,置王相府,左、右相各一人,(正二品)左、右傅各一人。(从二品)参军府,参军一人,(正五品)录事二人,(正七品)纪善一人。(正七品)各以其品秩列朝官之次。又置典签司、谘议官。寻以王府武相皆勋臣,令居文相上,王相府官属仍与朝官更互除授。是年置王府教授。四年,更定官制。(左、右相,正二品,文武傅,从二品,参军,从五品,录事,正七品,审理正,正六品,副,正七品,纪善,正七品,各署典祠正、典宝正、典仪正、典膳正、典服正、工正、医正,并正七品,副,并从七品,牧正,正八品,副,从八品,引礼舍人,省注。)九年,改参军为长史,罢王傅府及典签司、谘议官,增设伴读四人,选老成明经慎行之士任之,侍读四人,收掌文籍,少则缺之。寻改王相府所属奉祠、典宝、典膳、良医、工正各所正并纪善俱正八品,副,从八品。十三年,并罢王相府,升长史司为正五品,置左、右长史各一人,典簿一人,定王府孳牲所、仓库等官俱为杂职。二十八年,置靖江王府谘议所,谘议、记室、教授各一人。建文中,增置亲王宾辅二人,伴读、伴讲、伴书各一人,长史三人。郡王宾友二人,教授一人,记室二人,直史一人,左、右直史各一人,吏目一人,典印、典祠、典礼、典馔、典药五署官各一人,典仪二人,引礼舍人二人,仪仗司,吏目一人。其宾辅、三伴、宾友、教授进见时,侍坐,称名而不称臣,礼如宾师。成祖初,复旧制,改靖江王府谘议所为长史司。万历间,周府设宗正一人。(后各府亦渐置。)郡王府增设教授一人。又洪武七年,公主府设家令一人,(正七品)司丞一人,(正八品)录事一人。(正九品)二十三年,改家令司为中使司,以内使为之。
承宣布政使司。左、右布政使各一人,(从二品)左、右参政,(从三品)左、右参议,无定员。(从四品。参政、参议因事添设,各省不等,详诸道。)经历司,经历一人,(从六品)都事一人。(从七品)照磨所,照磨一人,(从八品)检校一人。(正九品)理问所,理问一人,(从六品)副理问一人,(从七品)提控案牍一人。司狱司,司狱一人,(从九品)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仓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杂造局、军器局、宝泉局、织染局,各大使一人,(从九品)副使一人。(所辖衙门各省不同,详见杂职。)
布政使,掌一省之政,朝廷有德泽、禁令,承流宣播,以下于有司。凡僚属满秩,廉其称职、不称职,上下其考,报抚、按以达于吏部、都察院。三年,率其府州县正官朝觐京师,以听察典。十年,会户版以登民数、田数。宾兴贡,合省之士而提调之。宗室、官吏、师生、军伍,以时班其禄俸、廪粮。祀典神祗,谨其时祀。民鳏寡孤独者养之,孝弟贞烈者表扬之,水旱疾疫灾祲,则请于上蠲振之。凡贡赋役,视府州县土地人民丰瘠多寡而均其数。凡有大兴革及诸政务,会都、按议,经画定而请于抚、按若总督。其国庆国哀,遣僚贰朝贺吊祭于京师。天子即位,则左布政使亲至。参政、参议分守各道,及派管粮储、屯田、清军、驿传、水利、抚民等事,并分司协管京畿。(两京不设布、按,无参政,参议、副使、佥事,故于旁近布、按分司带管,详见各道。)经历、都事,典受发文移,其详巡按、巡盐御史文书,用经历印。照磨、检校典勘理卷宗。理问典刑名。
初,太祖下集庆,自领江南行中书省。戊戌,置中书分省于婺州。后每略定地方,即置行省,其官自平章政事以下,大略与中书省同。设行省平章政事,(从一品)左、右丞,(正二品)参知政事。(从二品)左、右司,郎中,(从五品)员外郎,(从六品)都事、检校,(从七品)照磨、管勾。(从八品)理问所,正理问,(正四品)副理问,(正五品)知事,(从八品)寻改知事为提控案牍。(省注)洪武九年,改浙江、江西、福建、北平、广西、四川、山东、广东、河南、陕西、湖广、山西诸行省俱为承宣布政使司,罢行省平章政事,左、右丞等官,改参知政事为布政使,秩正二品,左、右参政,从二品,改左、右司为经历司。十三年改布政使,正三品,参政,从三品。十四年,增置左、右参议,正四品。寻增设左、右布政使各一人。十五年,置云南布政司。二十二年,定秩从二品。建文中,升正二品,裁一人。成祖复旧制。永乐元年以北平布政司为北京。五年,置交阯布政司。十一年,置贵州布政司。(止设使一人,馀官如各布政司。)宣德三年,罢交址布政司,除两京外,定为十三布政司。初置藩司,与六部均重。布政使入为尚书、侍郎,副都御史每出为布政使。宣德、正统间犹然,自后无之。
提刑按察使司。按察使一人,(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事无定员。(正五品。详见诸道。)经历司,经历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照磨所,照磨一人,(正九品)检校一人。(从九品)司狱司,司狱一人,(从九品)
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纠官邪,戢奸暴,平狱讼,雪冤抑,以振扬风纪,而澄清其吏治。大者暨都、布二司会议,告抚、按,以听于部、院。凡朝觐庆吊之礼,具如布政司。副使、佥事,分道巡察,其兵备、提学、抚民、巡海、清军、驿传、水利、屯田、招练、监军,各专事置,并分员巡备京畿。
明初,置提刑按察司。吴元年,置各道按察司,设按察使,正三品,副使,正四品,佥事,正五品。十三年,改使秩正四品,寻罢。十四年复置,并置各道按察分司。十五年,又置天下府州县按察分司。以儒士王存中等五百三十一人为试佥事,人按二县。凡官吏贤否、军民利病,皆得廉问纠举。十六年,尽罢试佥事,改按察使为从三品,副使二人,从四品,佥事从五品,多寡从其分道之数。二十二年,复定按察使为正三品。二十九年,改置按察分司为四十一道。(直隶六:曰淮西道,曰淮东道,曰苏松道,曰建安徽宁道,曰常镇道,曰京畿道。浙江二:曰浙东道,曰浙西道,四川三:曰川东道,曰川西道,曰黔南道。山东三:曰济南道、曰海右道,曰辽海东宁道。河南二:曰河南道,曰河北道。北平二:曰燕南道,曰燕北道。陕西五:曰关内道,曰关南道,曰河西道,曰陇右道,曰西宁道。山西三:曰冀宁道,曰冀北道,曰河东道。江西三:曰岭北道,曰两江道,曰湖东道,广东三:曰岭南道,曰海南道,曰海北道。广西三:曰桂林苍梧道,曰左江道,曰右江道。福建二:曰建宁道,曰福宁道。湖广四:曰武昌道,曰荆南道,曰湖南道,曰湖北道。)三十年,始置云南按察司。(先是,命布政司兼理。)建文时,改为十三道肃政按察司。成祖初,复旧。永乐五年,置交阯按察司,又增设各按察司佥事。(因督军卫屯粮,增浙江、江西、广东、广西、湖广、河南、云南、四川各一人,陕西、福建、山东、山西各二人。此增设监司之始。)十二年,置贵州按察司。宣德五年革交阯按察司。(除两京不设,共十三按察司。)正统三年,增设理仓副使、佥事,又设佥事与布政司参议各一员于甘肃,监收仓粮。八年,增设佥事,专理屯田。景泰二年,增巡河佥事。自后,各省因事添设,或置或罢,不可胜纪。今总布、按二司所分诸道详左。
布政司参政、参议分司诸道。督粮道,(十三布政司各一员,俱驻省城。)督册道,(江西、陕西等间设。)分守道:浙江杭嘉湖道,宁绍台道,金衢严道,温处道。(俱驻省)江西南瑞道,(驻省)湖东道,(驻广信)湖西道,(驻临江)饶南九江道,(驻九江)赣南道。(驻南安)山东济南道,东兖道,海右道。(俱驻省)山西冀宁道,(驻省)河东道,(驻蒲州)冀北道,(驻大同)冀南道。(驻汾州)陕西关内道,(驻省)关西道,(驻凤翔)西宁道,(驻凉州)关南道,(驻兴安)河西道,(驻庆阳)陇右道。(驻巩昌)河南大梁道,(驻省)河南道,(驻河南)汝南道,(驻南阳)河北道。(驻怀庆)湖广武昌道,下荆南道,(驻郧阳)上荆南道,(兼兵备,驻澧州。)荆西道,(兼兵备,驻安陆。)上湖南道,下湖南道,上江防道,(或驻荆州、岳州。)下江防道。福建兴泉道,(驻泉州)福宁道,(驻兴化)漳南道,(驻漳州)建南道,(驻延平)汀漳道。(驻上杭县)广东岭东道,(驻潮州)岭西道,(驻高州)罗定道,(兼兵备,驻罗定州。)岭北道,岭南道。(驻南雄)四川川西道,川北道,(驻保宁)上下川东道,(驻涪州)上川南道,(雅州、嘉定二署。)下川南道,(叙州、泸州署)广西桂平道,(驻省)苍梧道,(驻梧州)左江道,(驻浔州)右江道,(驻柳州)贵州安平道,贵宁道,(驻省)新镇道,(驻平越)思仁道,(驻思南)云南临安道,腾冲道,澜沧道。(以上或参政,或参议)
按察司副使、佥事分司诸道。提督学道,清军道,驿传道,(十三布政司俱各一员,惟湖广提学二员,浙江、山西、陕西、福建、广西、贵州清军兼驿传,江西右布政使清军。)
分巡道:浙江杭严道,宁绍道,嘉湖道,金衢道。江西饶南九江道,(驻饶州)湖西道,(驻吉安)南昌道,湖东道,岭北道。山东兖州道,(驻沂州)济宁道,青州海防道,济南道,(移德州)海右道,(驻省)海道,(驻莱州)登莱道,辽海道。山西冀宁道,冀南道,(驻潞安)雁门道。陕西关内道,驻邠州,关西道。(驻平凉)陇右道,(驻秦州)河西道,(驻鄜州)西宁道。河南大梁道,汝南道,(驻信阳州)河南道,(驻汝州)河北道。(驻磁州)湖广武昌道,荆西道,(驻沔阳)上荆南道,下荆南道,湖北道,上湖南道,下湖南道,沅靖道。福建巡海道,(兼理粮储)福宁道,兴泉道,(驻泉州)建南道,(驻建宁)武平道,漳南道,(驻上杭县)建宁道,海道,(驻漳州)汀漳道。广东岭东道,(驻惠州)岭西道,(驻肇庆)岭南道,(驻省)海北道,(驻雷州)海南道。(驻琼州)四川上东道,(驻重庆)下东道,(驻达州)川西道,川北道,(驻保宁)下川南道,上川南道。广西府江兵巡道。(驻平乐)桂林兵巡道,(驻省)苍梧兵巡道,(驻梧州,移郁林州。)左江兵巡道,(驻南宁)右江兵巡道,(驻宾州。上五道俱兼兵备。)贵州贵宁道,思石道,(驻铜仁)都清道。(兼兵备,驻都匀)云南安普道,临沅道,洱海道,金沧道。
整饬兵备道:浙江宁绍道,嘉兴道,温处道,台海道。江西南瑞道,广建道,(驻建昌)山东临清道,武德道,(驻武定州)曹濮道,(驻曹州)沂州道,辽东道。山西雁北道,(驻代州)大同道,(二员,一驻大同,一驻朔州。)阳和道,潞安道,岢岚道。陕西肃州道,固原道,临洮道,(驻兰州)洮岷道,(驻岷州)靖远道,榆林中路道,榆林东路道,(驻神木县)宁夏河西道,(驻宁夏)宁夏河东兵粮道,(驻花马池)庄浪道,汉羌道,潼关道。湖广辰沅道。河南睢东道。福建兵备道,巡海道。广东南韶道,南雄道。四川松潘道,威茂道,建昌道,重夔道,安绵道,叙泸道。广西,分巡兼兵备。(五道俱见分巡)贵州威清道,(驻安顺)毕节道。云南曲靖道。
其外又有协堂道,(副使,河南、浙江间设。)水利道,(浙江)屯田道,(江西、河南、四川三省屯田兼驿传。)管河道,(河南)盐法道,抚治道,(陕西抚治商洛道,湖广又有抚民、抚苗道。)监军道,(因事,不常设)招练道。(山东间设)其北直隶之道寄衔于山东者,则为密云道,大名道,天津道,霸州道;寄衔于山西者,则为易州道,口北道,昌平道,井陉道,蓟州、永平等道。南直隶之道寄衔于山东者,太仓道,颍州道,徐州道;寄衔浙江、江西、湖广者,苏松道,漕储道,常镇道,庐凤道,徽宁池太道,淮扬道。
按明初制,恐守令贪鄙不法,故于直隶府州县设巡按御史,各布政司所属设试佥事。已罢试佥事,改按察分司四十一道,此分巡之始也。分守起于永乐间,每令方面官巡视民瘼。后遂定右参政、右参议分守各属府州县。兵道之设,仿自洪熙间,以武臣疏于文墨,遣参政副使沈固、刘绍等往各总兵处整理文书,商榷机密,未尝身领军务也。至弘治中,本兵马文升虑武职不修,议增副佥一员敕之。自是兵备之员盈天下。两京不设布、按二司,故督学以御史。后置守、巡诸员无所属,则寄衔于邻近省布、按司官。
行太仆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一人,(正四品)寺丞无定员,(正六品)其属,主簿一人,(从七品)掌各边卫所营堡之马政,以听于兵部。凡骑操马匹印烙、俵散、课掌、孳牧,以时督察之。岁春秋,阅视其增耗、齿色,三岁一稽比,布、按二司不得与。有瘠损,则听兵部参罚。苑马寺亦如之。
洪武三十年,置行太仆寺于山西、北平、陕西、甘肃、辽东。山西、北平、陕西,每寺设少卿一人,丞三人;甘肃、辽东,每寺设少卿、丞各一人,择致仕指挥、千百户为之。永乐四年,许令寺官按治所辖卫所镇抚首领官吏。十八年,以北京行太仆寺为太仆寺。宣德七年,发杂犯死罪应充军者,于陕西行太仆寺养马。弘治十年,简推素有才望者补本寺官,视太仆寺官升擢。嘉靖三年,从御史陈讲请,增设陕西、甘肃二寺各少卿一员,分管延绥、宁夏。二十九年,令寺官遇圣节,轮年赍进表文。
苑马寺。卿一人,(从三品)少卿一人,(正四品)寺丞无定员,(正六品)其属,主簿一人,(从七品)各牧监,监正一人,(正九品)监副一人,(从九品)录事一人。各苑,圉长一人。(从九品)掌六监二十四苑之马政,而听于兵部。凡苑,视广狭为三等:上苑牧马万匹,中苑七千,下苑四千。凡牧地,曰草场,曰荒地,曰熟地,严禁令而封表之。凡牧人,曰恩军,曰队军,曰改编之军,曰充发之军,曰召募之军,曰抽选之军,皆籍而食之。凡马驹,岁籍其监苑之数,上于兵部,以听考课。监正、副掌监苑之牧事,圉长帅群长而阜蕃马匹。
永乐四年,置苑马寺凡四:北直隶、辽东、平凉、甘肃。五年,增设北直隶苑马寺六监二十四苑。(顺义、长春、咸和、驯良四苑,隶清河监。水州、隆萃、大牧、遂宁,隶金台监。汧池、鹿鸣、龙河、长兴,隶涿鹿监。辽阳、龙山、万安、蕃昌,隶卢龙监。清流、广蕃、龙泉、松林,隶香山监。河阳、崇义、兴宁、永成,隶通州监。六年增甘肃、平凉二寺监。每寺各六监二十四苑。)十八年,革北京苑马寺,并入太仆。正统四年,革甘肃苑马寺,改牧恩军于黑水口,隶长乐监。弘治二年革平凉寺丞一员。十七年,都御史杨一清奏请行太仆、苑马二寺员缺,简选才望参政、副使补升卿,参议、佥事补升少卿,以振马政。十八年又请添设寺员。嘉靖三十二年,以辽东寺卿张思兼辖金、复、盖州三卫军民。四十二年,又命带理兵备事。
都转运盐使司。都转运使一人,(从三品)同知一人,(从四品)副使一人,(从五品)判官无定员。(从六品)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从七品)知事一人,(从八品)库大使、副使各一人。所辖,各场盐课司大使、副使,各盐仓大使、副使,各批验所大使、副使,并一人。(俱未入流)
都转运使。掌盐监之事。同知、副判分司之。都转运盐使司凡六:曰两淮,曰两浙,曰长芦,曰河东,曰山东,曰福建。分司十四:泰州、淮安、通州隶两淮,嘉兴、松江、宁绍、温台隶两浙,沧州、青州隶长芦,胶莱、滨乐隶山东,解盐东场、西场、中场隶河东。分副使若副判莅之,督各场仓盐课司,以总于都转运使,共奉巡盐御史或盐法道臣之政令。(福建、山东无巡盐御史,馀详食货志-盐法中。)
盐课提举司。提举一人,(从五品)同提举一人,(从六品)副提举无定员。(从七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库大使、副使一人。所辖,各盐仓大使、副使,各场、各井盐课司大使、副使,并一人。提举司凡七:曰四川,曰广东海北,(廉州)曰黑盐井,(楚雄)曰白盐井,(姚安)曰安宁,曰五井,(大理)曰察罕脑儿。又有辽东煎盐提举司。(提举,正七品,同提举,正八品,副提举,正九品。)其职掌皆如都转运司。
明初,置都转运司于两淮。吴元年,置两浙都转运司于杭州,定都转运使秩正三品,设同知,(正四品)副使,(正五品)运判,(正六品)经历,(正七品)知事,(正八品)照磨、纲官,(正九品)盐场设司令,(从七品)司丞,(从八品)百夫长。(省注)洪武二年置长芦、河东二都转运司,及广东海北盐课提举司,寻又置山东、福建二都转运司。三年,又于陕西察罕脑儿之地置盐课提举司,后渐增置各处。建文中,改广东提举为都转运司。永乐初复故。十四年,初命御史巡盐。景泰三年,罢长芦、两淮巡盐御史,命抚、按官兼理。已复遣御史,其无御史者,分按察司理之。又洪武中,于四川置茶盐都转运司,(洪武五年置,设官如都转运盐使司。十年罢。)纳溪、白渡二盐马司,(洪武五年置,以常选官为司令,内使为司丞。十三年罢,寻复置。十五年,改设大使、副使各一人。)后并革。又有顺龙盐马司,亦革。
市舶提举司。提举一人,(从五品)副提举二人。(从六品)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掌海外诸蕃朝贡市易之事,辨其使人表文勘合之真伪,禁通番,征私货,平交易,闲其出入而慎馆谷之。
吴元年,置市舶提举司。洪武三年,罢太仓、黄渡市舶司。七年,罢福建之泉州、浙江之明州、广东之广州三市舶司。永乐元年复置,设官如洪武初制,寻命内臣提督之。嘉靖元年,给事中夏言奏倭祸起于市舶,遂革福建、浙江二市舶司,惟存广东市舶司。
茶马司。大使一人,(正九品)副使一人,(从九品)掌市马之事。洪武中,置洮州、秦州、河州三茶马司,设司令、司丞。十五年改设大使、副使各一人,寻罢洮州茶马司,以河州茶马司兼领之。三十年,改秦州茶马司为西宁茶马司。又洪武中,置四川永宁茶马司,后革,复置雅州碉门茶马司。又于广西置庆远裕民司,(洪武七年置,设大使一人,从八品,副使一人,正九品。)市八番溪洞之马,后亦革。
府。知府一人,(正四品)同知,(正五品)通判无定员,(正六品)推官一人。(正七品)其属,经历司经历一人,(正八品)知事一人。(正九品)照磨所,照磨一人,(从九品)检校一人。司狱司,司狱一人。(所辖别见)
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每三岁,察属吏之贤否,上下其考,以达于省,上吏部。凡朝贺、吊祭,视布政使司,直隶府得专达。凡诏赦、例令、勘劄至,谨受之,下所属奉行。所属之政,皆受约束于府,剂量轻重而令之,大者白于抚、按、布、按,议允乃行。凡宾兴科贡,提调学校,修明祀典之事,咸掌之。若籍帐、军匠、驿递、马牧、盗贼、仓库、河渠、沟防、道路之事,虽有专官,皆总领而稽核之。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无常职,(各府所掌不同,如延安、延绥同知又兼牧民,馀不尽载。)无定员。(边府同知有增至六、七员者。)推官理刑名,赞计典。(各府推官,洪武三年始设。)经历、照磨、检校受发上下文移,磨勘六房宗卷。
明初,改诸路为府。洪武六年,分天下府三等:粮二十万石以上为上府,知府秩从三品;二十万石以下为中府,知府正四品;十万石以下为下府,知府,从四品。已,并为正四品。七年,减北方府州县官三百八人。十三年,选国子学生二十四人为府州县官。六月罢各府照磨。二十七年复置。自宣德三年弃交阯布政司,计天下府凡一百五十有九。
州。知州一人,(从五品)同知,(从六品)判官无定员,(从七品。里不及三十而无属县,裁同知、判官。有属县,裁同知。)其属,吏目一人,(从九品。所辖别见。)
知州,掌一州之政。凡州二:有属州,有直隶州。属州视县,直隶州视府,而品秩则同。同知、判官,俱视其事州之繁简,以供厥职。计天下州凡二百三十有四。
县。知县一人,(正七品)县丞一人,(正八品)主簿一人,(正九品)其属,典史一人。(所辖别见)
知县,掌一县之政。凡赋役,岁会实征,十年造黄册,以丁产为差。赋有金谷、布帛及诸货物之赋,役有力役、雇役、借债不时之役,皆视天时休咎,地利丰耗,人力贫富,调剂而均节之。岁歉则请于府若省蠲减之。凡养老、祀神、贡士、读法、表善良、恤穷乏、稽保甲、严缉捕、听狱讼,皆躬亲厥职而勤慎焉。若山海泽薮之产,足以资国用者,则按籍而致贡。县丞、主簿分掌粮马、巡捕之事。典史典文移出纳。如无县丞,或无主簿,则分领丞簿职。(县丞、主簿,添革不一。若编户不及二十里者并裁。)
吴元年,定县三等:粮十万石以下为上县,知县从六品;六万石以下为中县,知县正七品;三万石以下为下县,知县从七品。已,并为正七品。凡新授郡县官,给道里费。洪武元年,征天下贤才为府州县职,敕命厚赐,以励其廉耻,又敕谕之至于再。三十七年,定府州县条例八事,颁示天下,永为遵守。是时,天下府州县官廉能正直者,必遣行人赍敕往劳,增秩赐金。仁、宣之际犹然,英、宪而下日罕。自后益重内轻外,此风绝矣。计天下县凡一千一百七十有一。
儒学。府,教授一人,(从九品)训导四人。州,学正一人,训导三人。县,教谕一人,训导二人。教授、学正、教谕,掌教诲所属生员,训导佐之。凡生员廪膳、增广,府学四十人,州学三十人,县学二十人,附学生无定数。儒学官月课士子之艺业而奖励之。凡学政遵卧碑,咸听于提学宪臣提调,府听于府,州听于州,县听于县。其殿最视乡举之有无多寡。
明初,置儒学提举司。洪武二年,诏天下府州县皆立学。十三年,改各州学正为未入流。(先是从九品)二十四年,定儒学训导位杂职上。三十一年诏天下学官改授旁郡州县。正统元年始设提督学校官,又有都司儒学,(洪武十七年置,辽东始。)行都司儒学,(洪武二十三年置,北平始。)卫儒学,(洪武十七年置,岷州卫,二十三年置,大宁等卫始。)以教武臣子弟。俱设教授一人,训导二人。河东又设都转运司儒学,制如府。其后宣慰、安抚等土官,俱设儒学。
巡检司。巡检、副巡检,(俱从九品)主缉捕盗贼,盘诘奸伪。凡在外各府州县关津要害处俱设,俾率徭役弓兵警备不虞。初,洪武二年,以广西地接瑶、僮,始于关隘冲要之处设巡检司,以警奸盗,后遂增置各处。十三年二月,特赐敕谕之,寻改为杂职。
驿。驿丞典邮传迎送之事。凡舟车、夫马、廪糗、庖馔、裯帐,视使客之品秩,仆夫之多寡,而谨供应之。支直于府若州县,而籍其出入。(巡检、驿丞,各府州县有无多寡不同。)
税课司。(府曰司,县曰局。)大使一人,(从九品)典税事。凡商贾、僧屠、杂市,皆有常征,以时榷而输其直于府若县。凡民间贸田宅,必操契券请印,乃得收户,则征其直百之三。明初,改在京官店为宣课司,府州县官店为通课司,后改通课司为税课司、局。
仓。大使一人,(府从九品,州县未入流)副使一人,库大使一人。(州县设。)
织染杂造局。大使一人,(从九品,州织染局未入流。)副使一人。
河泊所官,掌收鱼税;闸官、坝官,掌启闭蓄泄。洪武十五年,定天下河泊所凡二百五十二。岁课粮五千石以上至万石者,设官三人;千石以上设二人;三百石以上设一人。
批验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掌验茶盐引。
递运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掌运递粮物。洪武九年始置。先是,在外多以卫所戍守军士传送军囚,太祖以其有妨练习守御,乃命兵部增置各处递运所,以便递送。设大使、副使各一人,验夫多寡,设百夫长以领之。(后汰副使,革百夫长。)
铁冶所。大使一人,副使一人。洪武七年初置。凡十三所,每所置大使、副使各一人。(初,大使,正八品,副使,正九品,后俱为未入流。)
医学。府,正科一人。(从九品)州,典科一人。县,训科一人。洪武十七年置,设官不给禄。
阴阳学。府,正术一人。(从九品)州,典术一人。县,训术一人。亦洪武十七年置,设官不给禄。
府僧纲司,都纲一人,(从九品)副都纲一人。州僧正司,僧正一人。县僧会司,僧会一人。府道纪司,都纪一人,(从九品)副都纪一人。州道正司,道正一人。县道会司,道会一人。俱洪武十五年置,设官不给禄。
<b>译文</b>
南京宗人府,经历司,经历一人。
直立官员品级禄秩,全都如同北京。
吏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
六部侍郎,至垫涂以后开始专设右侍郎。
万历兰年全都革除。
十一年恢复设置。
玉登年间,每部增加侍郎一名。
崇祯年问革除。
它的下属,司务厅,司务一人。
文选、考功、验封、稽勋四个清吏司,各有郎中一人,主事一人。
验封、稽助二司主事,后来一并革除。
所有南京官员,每六年考察一次,由考功掌管,不由北京吏部掌管。
户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照磨一人。
十三司,郎中十三人,员外郎九人,浙江、江西、湖广、廑束、广西、福建、山西、陕西、云南九司各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除山西、陕西二司员外郎各一人,隆庆年间,又革除瘇西、耋直二司员外郎各一人。
主事十七人,旦酉、广东、广酉、重南四司各二人,隆庆三年革除庭立司主事一人。
管辖有,宝钞提举司,提举一人。
广积库、承运库、脏罚库、甲乙丙丁戊五字库、宝钞广惠库、军储仓,各有大使一人。
长安门仓、东安门仓、西安门仓、北安门仓各有副使一人。
龙江盐仓检校批验所,有大使一人。
隆庆三年革除实钞司提举、军储仓大使。
总督粮储一人。
嘉靖以前,特设都御史。
二十六年革除,以卢部右侍郎加都御史街兼任此职。
礼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
仪制、祠祭、主客、精膳四司,各有郎中一人。
仪制、祠祭二司,各有主事一人。
管辖有,铸印局,副使一人。
教坊司,右韶舞一人,左、右司乐各一人。
兵部,尚书参赞机务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
武选、职方、车驾、武库四司,郎中四人,员外郎二人,武选、武库无员外郎,主事五人,车驾司主事二人。
管辖有,典牧所,提领一人,正八品。
会同馆、大胜关,各有大使一人。
按参赞机务,从宣德八年黄福开始。
成化二十三年开始奉敕谕,专门以本部尚书参赞机务,会同内外守备官操练军马,抚恤人民,查禁缉拿盗贼,整顿各种军务,因此他的职责与其它五部相比尤为重要。
刑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照磨各一人。
十三司郎中十三人,员外郎五人,只有浙江、江西、河南、陕西、广东五司设有。
主事十四人,广东司二人。
分别掌管南京各司,以及公、侯、伯、五府、京卫所的诉讼事务。
司狱二人。
工部,尚书一人,右侍郎一人,司务一人。
营缮、虞衡、都水、屯田四司,郎中四人,员外郎二人,营缮司一人,都水司一人,塞靖三十七年,革除都水员外郎。
主事八,人,营缮司三人,屯田司一人,其余二司各二人。
所管辖,营缮所,所正、所副、所丞各一人。
龙江、清江二提举司,各有提举一人,副提举后来革除。
文思院、宝源局、军器局、织染所、龙江抽分竹木局、瓦屑坝抽分竹木局,各有大使一人,嘉靖三十七年革除文思院大使。
都察院,右都御史一人,右副都御史一人,右愈都御史一人,司务、经历、都事、照磨各一人,司狱二人。
嘉靖三十七年革除司狱一人。
隆庆四年革除都事。
浙江、江西、河南、山东、山西、陕西、四川、云南、贵州九道,各有御史二人。
福建、湖尘、鏖束、广西四道,各有御史三人。
塾壶后不全设,常以一人兼任数道。
凡是复查案卷、巡视仓场、巡察江防、巡视城池、屯田、印马、巡察储粮、监收粮斛、点查军士、管理京营、查验兵器,都依次派遣。
清查军队,就偕同兵部、兵科。
核察后湖黄册,就偕同户部、户科。
提督操江一人,以副愈都御史担任,负责i江、下江肪事务。
通政使司,通政使一人,右通政一人,右参议一人,掌管接受讼状,交付刑部审理。
经历一人。
大理寺,卿一人,右寺丞一人,司务一人,左、右寺正各一人,左、右评事各三人。
隆庆三年革除左、右评事各一人。
詹事府,主簿一人。
翰林院,学士一人,不常设,以翰林坊、局官员代理职务。
孔目一人。
园子监,祭酒一人,司业一人,监丞一人,典簿一人,博士三人,助教六人,学正五人,学录二人,典籍一人,掌僎一人。
嘉靖三十七年,革除助教二人及掌镁。
隆庆四年,革除博士一人,学正一人。
太常寺,卿一人,少卿一人,典簿一人,博士一人,协律郎二人,赞礼郎七人,嘉靖年间,革除赞礼郎一人。
司乐二人。
各祠祭署合计奉祀八人,祀丞七人。
天、地坛奉祀一人、祀丞一人。
山川坛、藉田奉祀一人。
祖陵奉祀、祀丞各一人。
皇陵奉祀、祀丞各二人。
孝陵、扬王坟、徐王坟各有奉祀一人,祀丞一人。
嘉靖以后,革除天地坛、祖陵、扬王坟三个祠祭署的祀丞。
光禄寺,卿一人,少卿一人,隆庆四年革除少卿。
典簿一人。
大官、珍羞、良酝、掌醢四署,各有署正一人,署丞一人。
嘉靖年间,革除良酝、掌醢二署署丞。
万历年间,革除珍羞署署丞。
太仆寺,卿一人,少卿二人,寺丞二人,隆庆年间,革除少卿一人,寺丞一人。
主簿一入。
鸿胪寺,卿一人,主簿一人。
司仪、司宾二署,各有署丞一人,鸣赞四人,序班九人。
尚宝司,卿一人。
吏、户、礼、兵,刑、工六科。
给事中六人。
又户科给事中一人,管理后湖黄册。
行人司,左司副一人。
天监,监正一人,监副一人,主簿一人。
五官正一人,五官灵台郎二人,五官监候一人,五官司历一人。
太医院,院判一人,吏目一人。
惠民药局、生药库,各有大使一人。
五城兵马司,指挥各一人,副指挥各三人,吏目各一人。
万历年间,革除副指挥每城各二人。
应天府,府尹一人,府丞一人,治中一人,通判二人,推官一人,经历、知事、照磨、检校各一人。
儒学教授一人,训导六人。
所管辖,上元、江宁二县,各有知县一人,县丞一人,主簿一人,典史一人。
司狱司,司狱一人。
织染局,大使一人,左、右副使各一人。
都税司、宣课司,总共四个,龙江、江柬、聚寅门、立王至弓,税课局,总共两个,龙江、垄翌,各有大使一人,副使有的一人,有的二人。
龙江递运所,大使、副使各一人。
批验所,大使一人。
河泊所,官一人。
龙江关、石灰山关,各有大使一人,副使四人。
洪武三年,改应天府知府为府尹,品级正三品,赐银印。
十三年开始立儒学。
南京官,自从永乐四年成祖迁往北京,设置行部尚书,备办行在九卿印以相从。
那时候,皇太子监国,大小各种政务全都委任于他。
只有封爵、判死罪、授予三品以上文武官职,便由六科都给事中上奏,政权根本原来还在南方。
十八年,官僚全都迁往北方,南京六部所存留的只有礼、刑、工三部,各有一侍郎,留在南方的官员加“南京”字样在官街上。
仁宗时补设官职,除去“南京”字样。
正统六年定下制度又如同永乐年间。
王府长史司,左、右长史各一人,正五品。
他的下属,典簿一人,正九品。
所管辖,审理所,审理正一人,正六品,副一人,正七品。
典膳所,典膳正一人,正八品,副一人,从八品。
奉祠所,奉祠正一人,正八品,副一人,从八品,典乐一人,正九品。
典宝所,典宝正一人,正八品,副一人,从八品。
纪善所,纪善二人,正八品。
良医所,良医正一人,正八品,副一人,从八品。
典仪所,典仪正一人,正九品,副一人,从丸品。
工正所,工正一人,正八品,副一人,从八品。
以上各所副官,嘉堕四十四年一并革除。
伴读四人,从九品,后来只设一人,教授没有固定人数,从九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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