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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生命生来平等、自由。
但在现实社会中,社会人和自然人两种概念真的可以在一个事物的范畴里使用么?真的可以用“生而自由,生而平等”来与社会制度、道德伦理等等进行对抗么?真的可以用“生命平等、自由”思维方式来衡量判定事物的存在价值及对错么?恐怕未必。若是一味地用“自然人”的概念在社会范畴里进行自己的无所顾忌的个性化行为,而不甘于受制、服从于先哲志士、历史文明建立的各种制度。那么,这行为、托词的动机就不仅仅意味着“破而后立”更不是“承前启后继往开来”更完全可以联想到是一种利己主义的颠覆。这行为本质是贪婪,这托词的背后更是虚无主义者的狡辩。这恐怕更非是文明给予“生命”本来的“权利与尊重”生命因文明而尊崇,但文明绝对不是让“生命”逾越所有制度、满足所有欲望之诡辩的基石。
当我们就宇宙中的现有各种生命体系进行审视后发现,即使是被我们呼之即来、喝之即去的低等生命,亦在其生命体系中存有制度。阶级、领地、占有等等。
从创造力来看,人是已知世界的主体。从文明来看“人是万物的存在尺度,是存在事物的存在尺度,是不存在事物的存在尺度。(普罗泰格拉)”人自称万物之灵,对待万物也的确显示出王者之气。但却在有些时候一反常态妄自菲薄,弱化主体能力,强调客体环境、进而用自然主义者姿态开始伟大的颠覆。
没有任何人会反对此类人等一个人在荒郊野外、穷乡僻壤纯粹自然的地方,可劲地做出种种意识所能想到的行为,比如:写色情文学、自杀、裸奔,比如反传统、反先验、反秩序。因为这里“自然”自然没有人约束你随心所欲的行为。因为“自然”这里也就不再有虚伪、腐朽的道德对“生命”进行桎梏。但尽管如此,却从来没有人“去”、“在”自然界里进行伟大生命之本真行为,发挥演绎生命最膨胀的本我欲望。他们一定要在社会里凸现自然人的行为,制造矛盾。从心理学的角度来看待此类人的行为,可以暂时定义为:通过低自律、无自律的意识和行为在理性的高自律的社会秩序中寻找突破所带来的瞬间快感,来满足其以为的自我最高的价值实现。这究竟算什么,万物处于流变状态么?一定是横向的流变状态么?
冷眼旁观,似乎当裸体成为一种自由;当自杀成为一种自由;当自由成为一种标榜;当颠覆成为一种时尚;当将偶然看成必然;当道德伦理与法律成为本我主义者眼中的腐朽?如此,生命也才是生命!社会学家说这是一种变迁,而我却认为这是一种本我试图挣脱自我、超我的一种变异。
因为创造力的不休不止,或许这个世界的人在某些时刻都是以病态的状态存在。但若是世界上的人都是病态的,那么如何能在病态的群体中走向更为符合最佳生存的常态,那么或许才是一个万物之灵应有的伟大。毕竟,自然界的低等生命在面对伤残时,都有很强的自我康复能力。
三、
罗素说:“柏拉图以后的哲学家们的共同错误之处便在于,他们对于伦理学的研究都是建立在事先就知道结果的假设基础之上来推论的。”这段话非常非常有趣,非常非常值得思考。
人类在追求真理的过程中,很难去想这真理是否符合各个社会时期的道德标准,道德不是验证真理的唯一标准。毕竟追求真理和道德无关。对于追求真理者,无疑值得全人类尊敬。但若是与真理无关,以物欲获取为本、以破坏颠覆为德者的本我行为,那么或许制约、桎梏也不为过。
2004-7-25草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