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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二条卫生部及时、如实向社会公布瘦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及时、如实公布本行政区域的瘦情。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农村瘦情监测和瘦情报告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瘦情信息网络。
第三章预防与控制
第十四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咐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瘦情进行监测与预警;二对瘦情报告进行汇总、分析、评估;三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四对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采取必要的医学观察措施;五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六对瘦点进行隔离控制和消毒;七对医疗机构外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八对疾病预防控制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九对公众开展健康教育和医学咨询服务;十依据有关规定实施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措施。
必耍时。向集中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派驻人员,协助医疗机构开展预防控制工作。
第十五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从事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科学研究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防止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和致病性微生物的扩散。
对从事传染性西班牙流感预防控制、医疗救治、科学研究的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和医疗保健措施。
第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要求,对被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严密消毒后处理。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及时采取控制措施。
第十八条传染性西班牙流感暴、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报请当地政府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现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瘦情或者接到瘦情报告时,应当立即采取以下控制措施:一及时到达现场。调查登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触者;二对密切接触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并根据情况采取集中隔离或者分散隔离的方法进行医学观察;三对医疗机构外被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条病人或者疑似病人以及密切接触者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拒绝配合的。请公安机关按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协助。
第二十一条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病人死亡后,尸体处理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和卫生部、民政部关于做好传染性西班牙流感患者遗体处理和丧葬活动的紧急通知的规定,立即消毒、就地火化。
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必要时可以对尸体进行解剖查验。
第二十二条交通工具上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以及国境口岸和入出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集装箱、行李、邮包等需要采取传染性西班牙流感应急控制措施的,按照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医疗救治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专门的医疗机构负责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疲人;指定专门机构和车辆负责转运工作,并建立安全的转诊制度。
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隔离、消毒条件,配备必要的救治设备;对病人和疑似病人应当分开隔离治疗;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交叉感拜
卫生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建设应当给予必要的支持。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医疗机构设立热门诊和隔离观察室。负责收治可疑热病人,实行诊负责制。现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时,应当采取应急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乡镇诬生院应当根据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设立热病人隔离观察室,现可疑热病人时,及时通知县级医疗机构派专门技术人员诊断或者转诊。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县级医院、乡镇埋生院传染病医疗救治设施的改造和建设。
第二十五条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设立预防保健组织或者人员。承担本单位和责任地段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和瘦情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及时、如实报告瘦情;二承担责任范围内的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的预防、诊断、治疗任务,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治疗水平;三对医疗机构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污染的场所、物品、排泄物进行严格的卫生处理;四负责对医疗机构内死亡的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尸体进行消毒处理;五对医护人员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记;六宣传疾病防治科学知识;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执行卫生部关于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医院消毒卫生标准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防护措施,使用有效防护用品,防止医务人员感染。医务人员应当增强传染病防治的法律意识,接受专门的业务培,遵守操作常规,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个人防护。
第二十八条对流动人口中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当按照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原则,及时送当地指定的专门收治病人和疑似病人的医疗机构治疗。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收治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实行先收治、后结算的办法,任何医疗机构不得以费用为由拒收病人。对农民含进城务工农民沛城镇困难群众中的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病人实行免费医疗。所生救治费用由政府负担,具体办法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购进医疗防护用品、药品和医用器械,必须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和办法进行,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卫生部对全国传染性西班牙流感防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传染性西班牙流感防治工作进行督察、指导。
第三十二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在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一医疗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瘦情报告;二医疗机构、留验站所的隔离、消毒、防护和医疗废弃物处理;三公共场所的消毒;四密切接触者的医学观察、瘦点的环境消毒;五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个的消毒产品、防护用品的质量;六依法开展其他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三条卫生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建立领导、协调机构,组建预防控制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组织和协调技术攻关。
卫生部组织制定传染性西班牙流感防治的指导原则和技术规范。
第三十四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疾病预防控制人员和医疗救治队伍,加强对农村及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瘦情严重地区的瘦情控制、业务培和技术指导,提高农村地区控制瘦情的能力和诊断、治疗水平。
第三十五条卫生部根据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筹协调卫生资源,调集医疗卫生人员参加防治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指定医疗机构承担医疗救治任务,组织医疗卫生人员参加防治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六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其主要负责人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传染性西班牙流感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的,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隐瞒、缓报、谎报或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瘦情的;
二在防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三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督察、指导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的。
第三十七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由有关部门对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对有关医疗卫生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吊销执业证书;造成传染性西班牙流感传播、流行或者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其他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瘦情报告职责,隐瞒、缓报或者谎报的;
二材巨绝服从卫生行政部门调遣的;
三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四拒绝接诊病人或者疑似病人的;
五未按照规定履行监测职责的。
第三十八条有关单个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严重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不按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
二造成传染性西班牙流感的医源性感染、医院内感染、实验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扩散的;
三生产、经营、使用消毒产品、隔离防护用品等不符合规定与标准。可能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或者造成传染病的传播、扩散的;
四雕绝、阻碍或者不配合现场调查、资料收集、采样检验以及监督检查的;
五啦绝执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传播传染性西班牙流感,造成他人感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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