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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或者拟上市公司对外签订的任何意向性协议,一般都属于可能对公司股价或者估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应根据涉及金额或该事项可能带来的影响,谨慎判断是否需要及时披露。
如达到披露标准,就应该明确披露协议条款、尚需履行的程序、对公司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带来的影响、涉及的不确定性因素、可能面临的困难和产生的风险做出客观的评估并充分披露。首次披露后,公司还应充分遵照分阶段披露原则,及时根据进展情况持续披露,稳定市场预期,避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异常波动。
公司信息的披露,必须确保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且关键的是,公司及董事会成员必须保证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个别及连带责任。
在会议开始之前,曹总在开场白中先讲述了自己这次香港之行的一些体会,然后组织大家学习上了“市公司信息披露办法”,之后还就信息披露的相关事项,由保荐公司代表做了发言和说明。
接下来的重点,就是集中讨论这次上海中介公司的估值和并购后续的相应准备等事项。
参会的这些人“五一”期间基本都在上海,都亲自考察和调研过这家中介公司的实际状况。所以最后的结果基本上没有悬念,按照王一元他们的要求做出了一定的步,决定对中介公司的估值重新予以计算。
会议开完,曹总直接和王一元打电话,又通过吴总的说项,最后在周总公司和王一元财务公司的共同见证下,双方再一次重新回到了谈判桌前。经过一个礼拜的拉锯战,双方最后就协议的达成形成了一致的方案。
该方案主要的内容,主要还有以下几条。一是六月上旬一定要最后完成收购,这是从公司上市的节点来确定的最后时间。
二是中介公司的估值,采用当月,也就是五月底的财务数据作为基础,再适当的参考今年以来中介公司的复合增长率,至于系数也给予了行业内目前最大的指标系数。
三是在支付完成第一笔履约保证金以后,北京的这家公司从五月中旬份开始派员逐渐进驻中介公司和各个门店,为最后的全面接管开始铺垫。
期间,曹总好中途有两次的时间,专门来到上海,和王一元,还有公司的管理层进行了几次公开活非公开的对话。
但是他们也附带提出来几个特别的要求。一是公司交接以后,为了中介公司平稳发展的考虑,王一元作为北京这家公司上海市场的顾问,要求继续在公司服务到这一年的年底。
第二个要求,就是在付款方式上,最多只能一半的现金,其余的部分以不高于认购价格的公司股份的形式向中介公司的原股东支付。